探射燈:違法與否惹爭議 暫一宗罪成

營運提供旅館服務的露營車是否違法存在不少爭議,前年兩宗相關案件更一宗罪名不成立,一宗被裁定違法,判決差異源自於兩案裁判官對露營車是否「旅館」有不同理解。

一六年十一月,兩間公司於元朗馮家圍無牌提供短期收費住宿服務的固定露營車,被判罰款一萬元,兩名管理人被判守行為十八個月。裁判官指《旅館業條例》中「處所」一詞並不局限在建築物內,又認為露營車內配套與一般旅館無異,故裁定無牌經營旅館罪成。

同年十二月,在大嶼山塘福提供露營車出租服務的公司被檢控,暫委裁判官認為露營車只使用營地,無證據顯示其移動對土地造成破壞,而車上設施並非永久裝置,加上法律條文並未有提及車或船,故裁定罪名不成立。

律師:有意經營應申牌

執業大律師陸偉雄表示,未有同類案件的定罪個案曾經上訴,故再有同類檢控時無案例可供參考,判決結果只靠個別案件所提供的證據來決定。惟他勸喻有意或已在經營露營車的人勿心存僥倖,應向有關政府部門申領牌照,或尋求專業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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