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一名前警察通訊員涉嫌未經許可,向當時三名同事索取及接受七筆共逾六十一萬三千元的貸款,三十六歲郭富榮被廉政公署昨日落案起訴七項訂明人員接受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3條,下周二在東區法院答辯,現在准保釋。
廉署早前接獲警務處轉介的貪污投訴,被告於案發時為駐守警務處港島總區指揮及控制中心的警察通訊員。其中一項控罪指被告涉嫌於二○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未得行政長官一般或特別許可而向一名同事接受一筆二十五萬元貸款。餘下六項控罪指被告涉嫌於二○一六年十二月一日至二○一八年一月二日期間,未得行政長官一般或特別許可而向同一名同事及另外兩名同事索取及接受六筆共逾三十六萬三千六百元的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