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針對僱主不合理及不合法解僱的《2018年僱傭(修訂)(第2號)條例》昨日起生效,若僱員於昨日或之後遭不合理及不合法解僱,並尋求復職或再次聘用,而勞資審裁處又認同作出復職或再次聘用的命令是恰當,且僱主將僱員復職或再次聘用是合理地切實可行,勞審處可毋須先取得僱主的同意,便可發出復職或再次聘用的命令,若僱主不遵從,便須賠償僱員,上限為七萬二千五百元。
「不合理及不合法解僱」是指僱主並非基於《僱傭條例》訂明的正當理由解僱僱員及解僱屬於違法。《僱傭條例》訂明的正當解僱理由包括僱員的行為、僱員執行工作的能力或資格、裁員或其他真正的業務運作需要等。
違法解僱的情況則包括僱主在僱員懷孕或放取產假期間、放取有薪病假期間、因工受傷後及在決定或協議或清付《僱員補償條例》下的補償前解僱僱員;或基於僱員行使職工會權利或作證以協助執行有關的勞工法例的原因而解僱僱員。
勞工處發言人表示,根據新修訂的《僱傭條例》,如僱主沒有按照勞審處的命令將僱員復職或再次聘用僱員,僱主除須按現時《僱傭條例》的規定向僱員支付勞審處所判的終止僱傭金及補償金外,亦須向僱員另外支付一筆額外款項,款額為有關僱員平均月薪的三倍,上限為七萬二千五百元,如僱主故意及無合理辯解而不支付該額外款項,屬刑事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