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法官昨於判刑前,特別向辯方律師確認被告胡昌雄是否於犯案當日才到港,並質疑被告來港之目的。辯方回應指,被告被捕後,只曾向警方表示來港是替朋友帶手機回內地,之後便無其他解釋。法官最終認為被告並非一時衝動行事,而是專程來港有預謀犯案,因此亦就此點作為被告加刑因素之一。
辯方向法官確認,被告於去年九月十二日案發當日下午兩時許,持雙程證經羅湖到港,並於同日下午四時多,已抵達旺角上海街購買開蠔刀,而入鳳樓犯案的時間則是下午五時多。辯方指被告曾向警方稱,來港是替朋友帶手機回內地,但他在嫖妓時,發現他四部智能手機不見了,故遷怒於事主X,要X作出賠償之餘,並拍下X的裸體片段迫使她賠償。不過辯方指被告亦未有解釋,為何要在港買開蠔刀。
法官亦特意檢視該把約六吋長的開蠔刀,在庭上所見,該刀的刀身幼長,刀鋒尖銳。法官之後指:「呢啲刀喺大陸並非買唔到,好難令人相信佢並非來港犯案!」法官遂在判刑時總結指,這已有足夠理由推論,被告是專程從內地來港犯案,並以此作為加刑因素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