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一輛新巴去年深夜在銅鑼灣上落客後離開站頭之際,一對疑不滿「追車尾」未能上車的男女突衝出馬路攔截巴士,期間一名男途人上前勸退兩人時疑被推跌,巴士最終被延誤近廿分鐘始能如常開車。涉案男女事後被捕,經審訊後昨在東區法院被裁定一項在公眾地方或交通造成阻礙罪成,男被告另涉一項普通襲擊罪則不成立,裁判官表明所有判刑皆有可能,兩人保釋至本月卅日以等社會服務令及感化報告始量刑。
廿九歲報稱無業的男被告王曦彥及卅一歲報稱家庭主婦的女被告伍嘉儀,被控於去年十月六日,在銅鑼灣軒尼詩道崇光百貨外,無合法辯解而妨礙其他道路使用者;男被告另被控同日同地襲擊男子梁偉強。女被告則親自求情,期間不斷大聲嘆氣及流露想哭表情,她稱與前夫分居兩年,現獨力養育七歲女兒及要照顧年邁父母,現已知錯及不會再犯。
裁判官裁決時提到,兩被告聲稱自己有權搭巴士,卻遭司機無理拒載,因此才要即時截停巴士,以求得到司機解釋和道歉,即使造成阻礙,也是司機責任而非被告,裁判官直指此說法本末倒置,因一般合理人士都明白司機無可能也不應在行車期間與人談話,兩人的行為根本無法取得他們所謂的公義或公道,他們只是誇大被剝奪的權利及將此事無限上綱,以延續阻礙行動。
裁判官也留意到現場片段顯示男被告曾向司機大呼:「叫你公司出嚟同我解釋」及揚言「塞埋隔籬條線」,故認為兩人並非想與司機對話,真正意圖顯而易見,故兩人並無合理辯解及基礎去作出阻礙行為,裁定二人的阻礙罪成立。至於男被告的普通襲擊罪,因事主作供時聲稱不感到男被告想襲擊他,亦無受傷受驚,故此罪不成立。
案件編號:ESCC 101/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