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政府正研究延長僱員產假,但有工會接獲投訴,指有合約女僱員懷孕期間不獲續約,卻不被視為不合法解僱,揭示僱傭條例存在漏洞,工會要求政府修訂僱傭條例,加強對懷孕員工保障。有關僱員已向平等機會委員投訴,但與僱主調解失敗,正申請該會的法律支援。
周女士在物流公司任職十年,入職時為副主任,去年擢升為物流業務總負責人,每年以合約形式續約,她其後懷孕,預產期為去年十一月下旬,她於十一月初不適入院留醫,翌日即收到公司手機訊息,通知她不獲續約,令她感到憤怒。
公司要求周女士出院後即返公司簽署終止合約文件,並以業務縮減為由不與她續約。她向公司反映不能解僱懷孕僱員,但對方指合約工不獲續約並不視為不合法解僱。她向勞工處查詢,指她不獲續約,而非被解僱。在徬徨無助下,她向職工盟求助,再向平機會投訴。
職工盟統籌幹事林英卿表示,事件反映現時法例存在漏洞,對合約員工的保障不足,面對懷孕、疾病、工傷或參與工會活動時,可能遭遇不公待遇而無法追討賠償,要求政府即時修訂僱傭條例,將不續約同樣視為解僱,保障合約員工權益,並加強宣傳僱主不可歧視懷孕員工。
勞工處發言人表示,如僱員已按連續性合約受僱不少於廿四個月,其僱主並非基於《僱傭條例》規定的正當理由,而在定期合約屆滿時不續訂合約,僱員可提出不合理解僱的補償申索,有關補償包括復職或再次聘用或終止僱傭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