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公司賣飛 11月起須列總票價

【本報訊】民航處就航空公司直接銷售機票推出新規定,十一月起,航空公司直接銷售的機票需清楚列出總票價,當中包括燃油附加費。該處指,放寬燃油附加費規管,可以加強競爭。民航處上述做法,對現時以「零蚊機票」或超低價吸客的方式影響最大,根據最新做法,客人被收取的燃油附加費及機場稅項均需清楚列在單據上。

燃油附加費須列出

民航處希望以新規定提高透明度,並方便消費者在知情的情況下作出選擇。航空公司在直接銷售機票的售賣點報價或交易時,須顯示機票的最終票價,並分項列出最終票價中所有必須支付的票價元素,包括機票費用、客運燃油附加費(如航空公司收取)、離境稅、保安費及機場建設費。如有可供選擇的附加費,例如超額行李收費、旅行保險等,必須要讓消費者自己選擇接納,才可計算在總票價之內。

該處又指,香港機場有一百二十間航空公司經營往來香港與二百二十多個服務點的航空服務,二○一六年,該處曾宣布航空公司不可就香港出發的航班徵收客運燃油附加費,直至另行通知。其後委聘顧問研究,結果顯示,國際間已逐步撤銷對燃油附加費的規管,以鼓勵競爭。

符合上述價格展示規定的航空公司將可由十一月一日起,在分項價格中列出客運燃油附加費。民航處發言人又稱,截至昨日,大部分在港提供航空服務的公司已符合價格展示新規定,其餘公司則正進行提升,新規定生效期起計的六個月為寬限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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