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多名樂器導師在收受樂器供應商的回佣後被控,但都獲判無罪。律政司不服判決,上訴至高院,原審裁判官錯誤裁定案中被告與學生家長之間不存在法例訂明的「主事人」及「代理人」關係,要求把案件發還重審。不過,律政司上周就小提琴女導師案上訴時碰壁,已被法官揶揄,當律政司昨就大提琴男導師案上訴時,法官再引述終審法院就陳志雲案的最終判決,質疑律政司的論點。。
一名學生家長經涉案大提琴導師李信謙(卅七歲)的介紹,到供應商俊文樂器,以較低價七千八百元購買原價一萬一千元的大提琴,李事後收取了俊文三千八百多元回佣。李經審訊後,前年在裁判法院被裁定代理人收受利益罪名不成立,兼獲得堂費。
律政司昨指,家長在選購大提琴一事上,對李予以信任和依賴,但李卻違反授信責任從中獲利,破壞了雙方的信任關係。
法官卻表示,無證據顯示李在有其他選擇下,仍只叫家長到俊文樂器買樂器。再者,就算李無收回佣,供應商也未必給予家長更大折扣,而且未必每位家長都介意導師收回佣。法官又引述陳志雲案的判決,指單憑代理人收取了利益,不足以構成非法受賄罪,控方要同時證明主事人的業務利益因此受損。法官決定押後宣判。
案件編號:HCMA 116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