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政府要將全面管治權和香港特區的高度自治權有機結合起來予以貫徹落實,最大的障礙是無法在香港的組織架構、系統和人事上作出安排。
而一切管治權的核心是組織和人事問題,中央若不能對香港的行政、立法、司法三大系統介入其組織和人事管理,那麼所謂中央全面管治權和香港特區高度自治權有機結合就是空的,就只會是特區「高度自治權」當陽獨尊,中央全面管治權成了「局外物」。若中央全面管治權「缺位」,特區的「高度自治」就必定走樣變形,向「完全自治」傾斜,甚至為「本土自決」、「港獨」滋生提供土壤,香港回歸二十一年無可爭辯的大量事實已證明了這點。
在香港《基本法》設計下,香港的管治架構——立法機構——立法會的組織和人事安排是通過功能組別和地區直選選舉「對外開放」的,朝廷有機會、有可能在人事上體現和落實某些管治權。行政系統只可以通過行政長官和管治團隊的定期任命,體現在「頂層」人事上有一定的管治權,但局限很多,遠不能如臂使指,且一旦任命了,發現有甚麼問題或對中央另搞一套,要想「糾偏」和處理就極為困難,這方面中央的權力似有若無。
而在行政長官選舉產生方面,中央的人事權力還要受到逾千人的選舉委員會的極大約束,選委會中有本地的各種利益集團,朝廷和行政長官參選人要看他們的臉色,滿足他們的利益要求,才能夠「完成」中央這方面的人事安排。今後行政長官在施政時,還要向利益集團「兌現承諾」,朝廷等於繼續被「削權」。行政長官會以此為「理由」和朝廷討價還價,甚至不賣中央的帳。
至於司法系統的組織和人事,對中央更完全是大門緊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