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兄代母入稟促妹賣樓分錢

【本報訊】長居深圳的港漢指稱,兩年前的大年初一返港向年邁母親拜年時,發現她失蹤,及後才知母親疑因遭虐老事件而受傷,且被確認成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港漢獲准把母親帶往內地照顧,他遂要求妹妹出售妹與母親聯名持有的馬灣珀麗灣單位,以用作母親生活費,但妹妹拒絕。港漢因此昨日入稟高院,要求法庭下令可出售該單位和把一半的售樓得益交予母親。

涉案單位由母與妹聯名持有

案中八十一歲原告(母親),由其五十一歲兒子兼監護人沈磊(五十一歲)代表興訟,被告沈州(四十九歲),是原告女兒。入稟狀稱,原告與丈夫於○二年購入涉案單位的樓花,用作自住。該單位雖然由被告的父母出錢購買和供樓,但為方便申請按揭貸款,該單位由原告和被告二人做聯名業主,被告與父母三人約在○四年搬入該單位住,原告丈夫於○九年去世。

入稟狀續指,原告於一五年疑遇上虐老事件而受傷被送院,同年十一月,原告被確認是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受到社署監護,之後被送到一間安老院舍。被告卻沒有把事情告訴沈磊。

沈磊於一六年的大年初一到珀麗灣單位欲向母親拜年時,才得悉事件。被告拒絕披露原告去向,沈磊後來找到原告,並於同年底獲准帶原告往內地照顧。

由於原告只有涉案單位這項財產,沈磊要求被告出售該單位,將有關的售樓得益用作供養母親入住安老院,及聘請全職護理員等。但被告拒絕,沈磊遂代表母親興訟處理。

案件編號:HCA 2130/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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