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器女導師涉收回佣脫罪 律政司不服裁決提上訴

【本報訊】樂器女導師於二○一三年協助一名學生及其家長選購小提琴,轉介他們到俊文樂器購入一個價值八萬元的小提琴,事後導師從店方收取兩萬元的回佣,而遭廉署控以一項代理人收受利益罪。她前年在裁判法院受審後被裁定表證不成立,無罪獲釋。律政司不服原審裁決,昨向高院原訟庭以案件呈述方式提出上訴,法官聽罷雙方陳詞後押後裁決。

律政司一方的理據是,原審裁判官在法律原則上犯錯,錯誤裁定女被告趙鶯(四十九歲)與家長之間,不存在法例所指的「主事人」及「代理人」關係。

律師指律政司放生「主謀」

代表被告的律師則申請擱置律政司的上訴,指店方並無將被告收取的佣金轉嫁給家長,八萬元的小提琴當中不包括佣金;但律政司原審時沒就此點澄清,令家長受誤導下對被告產生敵意,被告因此蒙受不公。律師又批評,店方才是案中「主謀」,但律政司寧願放生「主謀」,反而檢控在案中角色次要的被告,有違檢控守則。

法官林嘉欣亦坦言,導師介紹學生買樂器後收取店方回佣,情況普遍,這亦是他的親身經歷。林官指其子女也有學鋼琴、雙簧管及芭蕾舞,他會要求導師介紹商店買樂器及舞服,他作為家長成功為子女購買心儀物品,有時更因導師轉介而獲折扣,家長目的已達,導師是否抽佣,並非家長關注的事。林官更指,若家長認為導師「食水深」,有自由不向店方購買,「嫌貴可以唔買」。律政司指,被告收佣金並無不可,但應該告知家長,讓對方知情及同意,若被告有這樣做就不會誤墮法網。

案件編號:HCMA 119/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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