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女告母追花店500萬利益

【本報訊】一對母女曾經合夥在花墟經營花店,二人拆夥後疑因錢銀反目,女兒昨入稟高院,指母親違反協議,在合夥的十五年間,不但沒有把最少一百萬元利潤分給她;而且於八年前賣出一個花店舖位後,亦未有按股權比例把約四百萬元得益分給她。她遂興訟,要求母親交代帳目和分錢予她。

原告汪萍,被告是其母姚秋瑾。入稟狀指稱,原告早於九二年起已與父親合夥在花墟經營花店,被告則在○一年起與丈夫(即原告父親)合夥在花墟經營涉案花店,原告約於○二年從父親手中接棒,與被告合夥經營涉案花店。根據該合夥協議,原告除收取月薪外,還可與被告平分利潤,而另一間花店的所有業務也轉給涉案花店。原告估計直至去年拆夥時,涉案花店累積的利潤不少於二百萬元現金,但被告一直沒向原告交代帳目和分錢。

稱不知情下簽署售舖文件

入稟狀續指,原告父親於○二年按原告要求,以宏灝有限公司的名義,購入父女共同經營花店的舖位。原告父親分別把該公司的百分之四十分給被告,百分之二十股份則分予原告。而原告弟弟於○八年加入管理涉案花店後,原告和被告的母女關係惡化,被告不准原告管理涉案花店。

原告聲稱於一○年在不知情下,簽署出售上述舖位的文件,父親最初本反對出售該舖位,但終因健康欠佳而作罷。該舖位結果以二千零二十萬元賣出,但被告卻未有按股權比例把四百零四萬元售舖得益給予原告,原告去年尋求法律意見後,才發現被告未經同意,於○一年解散上述公司,被告更於去年七月通知原告,要即時與她拆夥,原告決定興訟處理。

案件編號:HCA 2080/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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