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電訊盈科旗下兩間持有「HKT」、「eye」、「PCCW」和「電訊盈科」等商標的公司,不滿香港寬頻在二○一五年二月至四月期間推出廣告宣傳語句,採用該些商標指電盈「大食」,電盈因此入稟高院控告香港寬頻侵犯其商標的版權和索償。高院法官昨裁定「大食」只是指收費貴,而非指收費過高,涉案廣告沒有欺騙公眾,因此判電盈敗訴及要支付訟費給香港寬頻。
原告是數據資訊服務有限公司和電訊盈科企業有限公司,被告是香港寬頻網絡有限公司。原告指稱,被告於涉案期間在廣告使用「電訊盈科家居電話及eye用戶唔駛再忍受咁大食嘅家居電話月費」等語句,原告認為「大食」是指其收費過高及欺騙顧客,使原告聲譽受損,因此向被告索償。
法官裁定「大食」意思只是指原告的收費貴,而原告的收費比被告貴一事,基本上屬真確,由於被告在廣告宣傳中使用該些商標時沒有構成不公平的利用,也沒有對該些商標的顯著特性或聲譽造成損害,並且沒有欺騙公眾,被告引用《商標條例》第二十一條提出的抗辯理由成立,被告沒有侵犯原告的商標。
案件編號:HCA 2049/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