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民族黨的陳浩天致函特朗普,要求審視《美國─香港政策法》、撤消香港的世貿組織成員資格,公然呼籲外部勢力制裁香港,不利港人。這種猶如要捏死香港的行徑激起不少港人憤慨,斥其為港奸,可是港府卻莫可奈何。放眼世界各地,懲處奸細、奸黨的方法多了,但香港卻是例外。
所謂奸細、奸黨,泛指一國公民違背本國利益,通敵賣國,無論其行徑是牟利、是所謂另有追求,甚至有更遠大目標,對其母國母族都是大不敬,是謀逆。有現代民主典範之稱的美國,或世界民主之源的英國,再轉到號稱華人地區最民主政制的台灣,奸細、奸黨,包括現在被稱為間諜、臥底一類的人,都討不了好,或懲或戒,全部有法可依。
先談美國,《憲法》第三條、刑法或聯邦法律,都有涉及叛國罪的條文,中情局前僱員斯諾登洩漏美國政府偷聽事件,便是觀察美國懲戒美奸的最好例子,斯諾登事後被美國執法機構千里追剿,指其違反洩漏機密罪,若非斯諾登流亡海外、尋求庇護,恐怕被追究的犯罪條文還會增加。
台灣一樣不手軟,《中華民國刑法》裏涉及通敵賣國行為的便有幾條,內亂罪、妨害罪等任君採用,最近民進黨政府便援引國安法,起訴曾到大陸訪問的四名新黨青年軍成員吸納間諜,這幾個台灣人涉及的行為只不過是支持兩岸統一、設立政論平台而已。
英國曾經殖民香港,參考英國懲戒英奸的做法,或是本港法律找尋懲奸除惡的出口,英國是普通法制,但其叛國罪的相關案例也不少,縱使有的已遠至十四世紀,但案例多籮籮,以前包括企圖謀害國王或皇室,十八世紀頒下的叛逆重罪法,亦包括為敵人提供幫助等行為。
可見,懲奸除惡本是世界公共價值的行為,香港卻無此例,執政當局無能,便只能做紙老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