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控方昨於開審前披露,被告余祖林除了在高院七樓庭內亮刀,亦曾在三樓拿刀出來揮舞,似在綵排犯案,控方因此申請修改余面對的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內容,把該罪範圍由七樓十三庭擴展至高院大樓範圍。余則反對,聲稱只是在背包中看見刀,憶起曾向法官陳嘉信表示「我要用我生命死在他面前,還我清白」,才拿起刀磨頸比劃,並非揮舞。
據控方透露,被告於二○一一年在區域法院控告警務處處長,指稱三名警員令他受傷,索償六十六萬元人民幣。該索償案件在一三年被時任區院法官陳嘉信駁回,被告其後上訴得直,但重審再被駁回,他去年再度上訴。控方指,被告於案發當日在高院等候領取判詞期間,在三樓從背包中拿出以透明膠殼包裝的菜刀,再取出菜刀揮舞一番後放回膠殼及背包。控方鑑於被告在七樓以外地方也曾舞刀,故申請修改控罪。
被告聞言隨即反對,指當時並非揮舞,他指稱,他在等候判詞期間,欲在背包中找東西,卻見到其妻子早前吩咐他買的菜刀,再憶起曾在陳官面前提過會在他面前自殺,「我要用我生命死在他面前,還我清白」,於是拿刀「磨頸磨手」比劃一番;但他當時沒想過自殺,其後得知又被判敗訴,「嬲起來想自殺」,才拿刀去找陳官。
不過,本案法官昨未待他說完便打斷他陳詞,並指會有時間讓他陳述其案情;法官在聽罷雙方陳詞後,認為開審前修改控罪,會「殺被告一個措手不及」,對被告不公,故拒絕控方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