便利店剝削 員工8個月冇放「法定假」

【本報訊】工會踢爆有便利店僱主涉拖欠員工假期,利用初踏入社會的年輕人不了解僱傭條例,令員工在便利店工作八個月,都從未放中秋節、端午節等紅日或補假。立法會議員質疑,有僱主利用年輕人或長者不清楚勞工條例的弱點,剝削其勞工權利。勞工處表示,不評論個別案件,亦沒有僱主拖欠假期法定工資的統計,但指僱主若無合理辯解而拖欠假期,可被檢控。

僱主:你自己都有責任

現年廿歲的阿妹(化名),去年二月至十月間,在尖沙咀一間便利店任職全職店務員,月薪一萬二千元,每周五天工作。簽署僱傭合約時,合約列明可享有薪法定假日,但她以為基層工種不享有薪法定假期,「以為銀行、專業嘅工先有得放(紅日)」,而便利店僱主亦從未提出可以放法定假日,故一直蒙在鼓裏。

直至阿妹轉到另一便利店,獲其他同事告知才驚覺被前僱主拖欠五天有薪法定假日,價值約二千元。她向前僱主追討時,卻遭前僱主指「你自己都有責任」,幸最終成功追回欠薪。阿妹指,據她所知,有工作九年的同事亦疑被拖欠有薪法定假日,料逾百日。

議員促加強宣傳條例

協助事主的勞工界立法會議員何啟明指,拖欠阿妹薪金的便利店屬特許經營店,認為有關店舖的所屬集團有責任加強對特許經營店的管理,又促請政府加強相關條例的宣傳。僱傭條例列明,違例僱主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五萬元。

第一手消息請下載on.cc東網iPhone/iPad/Android/Windows Phone App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