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轟政治酬庸 質疑違憲

【本報訊】澳門立法會全體會議一般性通過《修改〈行政長官選舉法〉》法案。法案建議將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第四界別中的澳門地區全國政協委員的代表,由十六人下調至十四人,並從中增加市政機構成員的代表二人。

行政長官市政成員 被指互選

立法會議員區錦新指出,市政署成員由行政長官委任,而該署代表又選行政長官,變成雙方「互選」,質疑違反邏輯、實屬政治酬庸,令人質疑可任用親信。議員蘇嘉豪要求政府說明,以往幾屆選舉是否存在不符合《基本法》和不合憲法的法律瑕疵和缺陷。

議員宋碧琪不認同「違憲論」,指《基本法》第九十五條列明,澳門特區「可」設立非政權性市政機構,且附件一沒規定選委會第四界別的組成必定均要有代表,故「未設立市政機構時就未有代表,設立咗就有代表」並沒違憲。

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顧問趙向陽強調,應留意《基本法》正本與附件的關係,正文被落實,才能有條件和需要按附件一產生市政機構成員代表。

過往未成立市政機構不違《基本法》,前三屆特首選舉也合憲合法。至於「互選」的質疑,他指市政機構要對政府負責,並不等於向行政長官負責,不能將兩個概念簡單對等。

政府稱按《基本法》完善選委會

行政法務司司長陳海帆提到,《基本法》的起草相當嚴謹,各條文所使用的「應」、「必須」、「可」等不同字眼有明顯區別,不存在爭議。現時根據《基本法》第九十五、九十六條成立市政署,是更好地執行《基本法》,進一步完善行政長官選委會的組成,與違憲是兩回事。若然過去的特首選舉是違法,也不會得到中央政府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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