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詞有理:請君莫奏前朝曲

港府考慮引用《社團條例》禁止香港民族黨運作,英國外交部第一時間表示「關注」,強調參選、言論及結社自由均列明在《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之內。這班英國人大概忘記了,《社團條例》正是港英政府於上世紀制訂,規定所有社團都必須註冊,而當局則有權根據具體情況拒絕社團註冊。直至回歸前,港英政府才別有用心地修改條例,以通知制度取代註冊制度,企圖為特區政府埋下政治地雷,但此陰謀被中方識破而無法得逞,回歸後《社團條例》大致恢復之前的版本。

任何自由都有限制,任何人都不能凌駕於國家安全之上,任何地方都不會容許分裂國土的言行。殖民年代,港英政府不僅有《社團條例》,還制訂《刑事罪行條例》,根據該條例,若有人意圖推翻英女王,或煽動侵犯英國及其屬土,都屬嚴重罪行,最高刑罰是終身監禁。如今英國外交部口口聲聲香港人有言論和結社自由,那麼他們當年對港人的種種限制又該如何解釋?他們為港獨搖旗吶喊,究竟有何目的?

香港有些年輕人以為回歸前甚麼都好,甚麼都自由,因此對英國感恩戴德,甚至要求英國主子再度君臨香港。這種人不是太傻,就是太天真,他們一直活在夢幻中,根本不知當年英國人是如何管治香港,又是以甚麼手段箝制香港人。很簡單,今日港獨分子的所作所為,換作是在港英年代,早就吃不了兜着走,單是一條《刑事罪行條例》就足以令他們把牢底坐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