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首接受利益案存檔 控方或考慮提重審

【本報訊】曾蔭權在案中除面對今次上訴庭處理的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之外,他原亦被指瀆職接受深圳東海花園豪宅逾三百萬元裝修,被廉署首次引用「行政長官接受利益」罪名起訴,但該項控罪在高院原訟庭先後兩次審訊,陪審團均未能達成裁決,控方遂申請將控罪存入法庭檔案,理論上未得法庭批准不得再審。不過,控方當時亦明言會視乎今次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的上訴結果,再考慮是否提出另一次重審。律政司昨回應稱,會研究判案書和主控官的報告後再決定,現階段不作評論。

曾蔭權案於一七年一月首次審理,同年二月中陪審團對案中三項控罪作出三種不同的裁決,就行政長官接受利益罪未能達成有效裁決、一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成立及另一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不成立。

兩次審訊 陪審團均未達裁決

數日後律政司即提出要重審行政長官接受利益一罪,同日法庭亦就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判曾蔭權監禁。曾蔭權就行政長官接受利益罪於同年九月由高院遴選另一陪審團正式重審,不過,案件經個多月審訊後,陪審團連續兩天退庭商議,再次未能達成有效裁決。擔任主控官的英國御用大律師David Perry之後向法庭稱,控方經深思熟慮後決定將控罪存檔,在未經原訟庭或上訴庭批准下,不會再處理。

控方表明 待上訴結果再決定

Perry並解釋,將控罪存檔的實際效果,就是控罪書會被束之高閣,但若合適情況出現,便會交由司法機構決定是否重審。他更表明,一旦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上訴有結果,或許是考慮是否再審訊該控罪的時機。Perry強調,若有新情勢及有新證供出現,令到重審符合公眾利益,則亦有申請重審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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