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首納防賄例 拖六年無下文

前特首曾蔭權爵士是香港開埠以來,首次被引用行政長官接受利益罪起訴的被告,雖然過去兩次審訊結果均是懸而未決,但因應曾蔭權於二○一二年被揭發連串貪腐行為,外界要求修訂《防止賄賂條例》(防賄條例)第三條及第八條,擴大至規管特首的呼聲此起彼落,但事隔六年多時間,經歷前特首梁振英五年任期,及現任特首林鄭月娥上任一年時間,當局於修訂防賄條例仍然無下文,多名立法會議員炮轟政府在修訂防賄條例拖足六年都無新進展,形容有關做法不能接受,要求當局就此訂下清晰的工作時間表。

曾蔭權於一二年卸任前被揭發連串貪腐醜聞,負責檢討規管特首收受利益制度的獨立檢討委員會(委員會)其後發表報告,表明特首不應凌駕法律,並提出六項建議,包括修訂《防止賄賂條例》第三條及第八條,將特首納入有關條例規管,當中包括第三條,即相關人員未得特首許可而索取或接受利益,即屬刑事罪行;以及第八條,任何人與政府部門進行事務往來時,無故向有關部門人員提供利益,即屬刑事罪行。此外,委員會亦建議成立法定獨立委員會以全權決定特首可否收受利益。

再不修例 恐削管治威信

對於各界要求將防賄條例涵蓋規管特首的強烈呼聲,一二年中接替曾蔭權出任特首的梁振英,在任五年未有修訂防賄條例,而於去年七月上任特首的林鄭月娥,即使同年十月發表首份施政報告時稱,會盡快解決相關的憲制及法律問題以修訂條例,惟至今未有公布任何新進展。

曾任廉政公署調查主任的立法會議員林卓廷指,政府在修訂防賄條例方面工作毫無寸進,至今拖延六年仍無進展是「無法接受」,他認為現時已有相關條例,修例只需增設申報機制,讓獨立機構審批特首收受利益事宜,故有關工作並非複雜,質疑政府是否蓄意拖延相關工作。

林重申無人可以在法律之上,包括公務員及問責官員收受利益都受到規管,若然只有特首不受規管,只會向社會發放「特首係無王管」的壞訊息,他促請政府交代修訂防賄條例的最新進展,並制訂完成工作的「死線」時間。

早前於立法會答問大會就修訂防賄條例提出質詢的立法會議員鄭松泰,批評林鄭過去一年完全沒有處理修例問題,又指據他評估,有關修例工作料需時兩年,「無理由到林鄭任期完結都未能兌現承諾」,故他認為,林鄭應盡快着手處理有關工作,如再不修例只會削弱政府管治威信。

行政署:須通盤考慮憲制

行政署回覆指,修訂防賄條例將第三條及第八條適用於特首,涉及《基本法》關於香港特區政治體制規定,亦涉及根據《基本法》特首在香港特區的憲制地位,「必須通盤考慮相關憲制和法律規定及運作問題」,政府會盡快解決相關憲制及法律問題,修訂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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