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蔭權去年被判行為失當罪成之餘,原審法官陳慶偉亦在案件重審完結後,應控方要求下令曾支付控方三分之一訟費,估計金額達五百萬元。曾昨日雖然推翻定罪失敗,但訟費判令上訴得直獲大幅調減至一百萬元。上訴庭認同原審法官裁定曾確有阻礙廉署調查、令廉署要額外耗用資源於調查行動上。不過,上訴庭估計曾蔭權在經歷連串訴訟後身家應大減,而且他已年邁難再開展新事業,故認為原審所判訟費金額過高。
上訴庭副庭長楊振權在判詞中表示,法庭只會在被告做法不合理不恰當、令控方耗費不必要支出時,才會下令被告付訟費。
以本案而論,曾蔭權既發表誤導聲明、拖延交出文件、交出的租務協議亦帶誤導性,令廉署要對其真偽作出詳細調查。此外,曾蔭權太太親自處理與東亞銀行主席李國寶和雄濤股東的財務往來,曾卻堅持要銀行呈交誓章證明。
楊官續指,曾蔭權連深圳東海集團在報章登聲明的內容和刊登者身份都提出爭議,致廉署要申請手令搜查報館及廣告公司。辯方又在開審前以證據不足為由申請撤案,並爭議官員行為守則不適用於特首,均缺乏理據支持。綜合而言,曾蔭權這些行為已超過行使緘默權程度,原審法官命令他付控方訟費的決定正確。
控方曾表示其訟費約一千四百至一千五百萬元,三分之一即約五百萬元,並表示會接受三百萬至三百五十萬元的數額。但楊官指,控方以三名大狀的基準計算訟費,最後數額可能超過原先估計,而曾蔭權並非富商,他與太太銀行戶口有約五千萬元,但經兩次審訊加一次上訴,存款應已大打折扣,加上他已七十三歲,開展新事業的機會渺茫。而他被控的三罪,主要的收受利益罪沒罪成。楊官綜合所有因素認為原審的訟費令過高,改判曾付實數一百萬元。
曾蔭權的大律師上訴時指,原審法官在判曾付訟費時,連帶批評曾聘公關公司找名人到庭聽審的做法,是考慮了與法律原則無關的事。楊官對此不表認同,他提到重審時有陪審員於休庭期間與到庭聽審的作家陶傑接觸,因而被解除職務,原審法官有責任就其決定解釋原因,法官亦有權提出他認為辯方不妥當之舉、有權斷定辯方的安排是試圖影響陪審團,至於法官是否應先給予相關人士機會解釋,則可商榷。然而重要的是,判決訟費和批評辯方此兩事,明顯是互無關連,但辯方批評法官混淆兩事,是無理據和對法官不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