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曾蔭權一直爭拗,他跟雄濤股東的關係不構成利益衝突,無論如何,向雄濤發牌是政府一致的決定,他根本沒參一腳,發牌亦合乎公眾利益,故罪不至此。不過,上訴庭明言,本案中所講的公眾利益,是大眾相信行政長官在審批牌照的過程中是真誠維持公平透明,而法庭看到曾蔭權隱瞞利益衝突,只會損害公眾對政府決策的信心。
上訴庭指,法庭不是因為曾蔭權當時是這裏最高級官員而認為他失當程度嚴重,而是他作為特首的職能,他手中所握的權力、所背負的責任,公眾都只交託賦予在他一個人身上。他自己清楚明瞭,就如他在電台公開所述,「公私分明」不但是一個工作程序,它其實是香港政府一個核心標示、一個重要標準。
上訴庭認為,今次曾蔭權行為失當特別嚴重,不但損害了外界對香港政府的處事方式及所作決策的信任,亦影響公眾對負責監察公職人員操守的政府官員的信心。
上訴庭又指,香港擁有完善的針對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的法例,但在鑽研解讀法例條文的同時,應該以常識及日常經驗去判斷。曾蔭權作為特區最高首長,制度要求他向行政會議申報利益,但他就蓄意隱瞞他與決議受惠者之間的私人轇轕,上訴庭說:「這是否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答案是毫無疑問的!」而一個由香港人組成的陪審團則以其裁決表示和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