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婚影相舖店東被指於約三年前暑假期間,趁妻子外出時,強姦當時年僅十五歲的親生長女並奪去其初夜,去年二月又趁長女做功課時,伸手進其衣服內掃她一邊乳房,女兒最終將事件告訴學校社工。其父被警方拘捕,昨於高院否認一項強姦罪、一項作為交替控罪的亂倫罪及一項非禮罪。控方傳召現年十八歲女事主透過視像系統作供,期間女事主數度哽咽。
控方指,被告於九九年在內地與事主X母親結婚,X於○○年一月出生並於兩歲時來港,X母○五年六月來港同年十一月誕下次女。被告於旺角一唐樓開舖經營影相舖,並於該處與X等同住,X與胞妹睡上格床,被告與妻子睡下格床。被告與妻子一四年離婚,但妻不想女兒知道,故仍與被告同住,被告妻子每周有三晚外出跳社交舞。一六年五月起,X的外祖母來港,X母租用店舖樓上單位與女兒同住。
X稱,一五年七至八月升讀中四暑假期間,有一晚母親不在家,她與胞妹睡覺時,被告叫她落床脫去其衣服要她睡下格床,期間被告亦脫去衣服,壓在X身上以陰莖摩擦她陰道,她很驚慌,但不敢反抗因怕,並說:「爸爸會暴力對我。」故只用膝頭頂住被告。被告詢問X可否讓其陰莖插入陰道,X拒絕但被告仍把部分陰莖插入,X稱很痛,被告卻稱:「痛一次就無事。」其後被告把陰莖拔出手淫致射精。X穿回衣服返上床睡,被告叫她不要把事件告之他人。X稱此事前她無性經驗,翌日發現內褲上有血。
至去年二月,X學校舉辦家長日,並着學生寫上希望老師與家長討論的事情。X寫上:「在家感到恐慌,希望媽咪每晚也跟我和妹妹在一起,一道心裏不能磨滅的瘡疤。」
老師遂向X查詢,她哭着稱父親做了「唔應該做嘅事」,二月十八日見家長時,X母對事件支吾以對。兩日後她在家中做功課,被告進屋見到X後詢問她:「畀我摸一陣。」X拒絕,但被告仍伸手進她衣服內掃她一邊胸部約三秒後離開。X翌日把事件告之學校社工,由校方報警。
X受盤問時承認與父親一直關係融洽,父親更曾稱會供她到美國讀書,惟辯方指近年有數件事令X憎恨父親,包括丟掉X的倉鼠及X發現父母已離婚,父親再婚且又再生一女,X稱確有其事,但沒因此憎恨父親。辯方指被告沒有強姦及非禮X,又指X沒親眼見到被告陰莖插入其陰道,故有可能非陰莖而是其他東西,包括手指等插入其陰道。X最初表示同意,其後則稱肯定是陰莖。
案件編號:HCCC 444/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