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於去年中派員放蛇假扮乘客,進行第二波打擊Uber司機涉嫌非法載客取酬,該次行動中拘捕廿八男一女司機,各人分別被控一項「駕駛汽車以作出租或取酬載客用途」罪,其中一名印度裔男被告早前認罪,其餘廿八名不認罪的被告經審訊後,昨於九龍城法院全被裁定罪成,被判罰款三千八百至四千五百元不等,視乎他們是否有嚴重交通違例的案底。法庭亦留意到個人化接送服務蔚然成風,認為公共政策必須對應科技的發展,希望當局能夠撥亂反正。
在廿八名不認罪被告的案件當中,大部分都是警方放蛇假扮乘客,使用手機應用程式叫車;一宗是外國旅客在港叫車乘坐時遇車禍受傷;亦有五宗是本地用戶不滿服務而報警。
裁判官裁決指,毫無疑問廿八名被告容許乘客上車,唯一原因是向乘客提供接載服務,並明知及預期他們會就相關服務付酬。根據條例,司機只要有接載過乘客,而這行程有人會付款亦有人會取酬,則已屬違法,故裁定廿八名被告均罪成。
運輸署昨回應指,將會按法例,暫時吊銷涉案廿八輛私家車的車輛牌照,並要求登記車主將車輛移交運輸署保管,直至吊銷期屆滿為止。運輸署重申絕不縱容私家車非法出租載客,但強調對使用不同的通訊科技,包括網絡或手機程式召喚出租汽車持開放態度,但使用新科技或新平台必須合符法規,有關服務亦必須領有出租汽車許可證,以保障乘客的利益及安全。
而Uber則發聲明,表示對裁決感到失望,認為這剝奪了司機掌握靈活經濟的機遇,甚至會成為阻礙香港成為智慧城巿的絆腳石。期望日後能與政府合作,以回應港人需求。
二十八名被告分別是翁浩祥、葉惠明、葉嘉誠、周國光、陳伯基、林欣明、黃偉強、曾國明、許國偉、李慶龍、劉建鋒、謝基寶、湯寶軒、黃世明、李瑞良、李國樑、鍾子俊、張旭鋒、黃兆邦、鄒永貞(女)、黃德明、江焯禮、劉小恆、范頴猷、林見發、程紹國、戚偉豪及譚俊明。
案件編號:KCCC 3412-32、3496、3629、3969、3971/2017,502-3/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