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勞工處擬提高職安法的刑罰增加阻嚇,立法會人力事務委員會昨討論有關罰則,議員潘兆平擔心,當局其中一個修例方向是將罰款額與違法僱主的營業額掛鈎,對部分營業額小的公司可能起不到應有作用,甚至有縱容他們違法之嫌。勞工處稱已考慮相關情況,如有關個案涉極高罪責,罰款額除與營業額掛鈎外,更會設立頗高的最高罰款額,換言之,修訂後的職安法將「通殺」違法的大小規模公司。
政府擬從五個方向修訂《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及《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包括提高職安健法例的最高罰款水平和監禁刑期;涉及極高罪責的被定罪公司,其罰款額須與營業額掛鈎;極嚴重罪行的最高監禁期須上調;檢控的案件可呈上區域法院或高等法院審訊;將發出傳票的時限由六個月延長至一年。
多名立法會議員批評現時兩條職安法的罰則太輕,最高罰款額由二千至五十萬元不等,故贊成該處提高刑罰。有議員質疑是否要致命個案才符合相關「極高罪責」的定義,勞工處副處長(職業安全及健康)梁永恩指,雖然當局仍未釐定有關定義,惟根據英國的準則,如導致受害人壽命減少、智力或能力受到嚴重創傷,亦符合極高罪責的準則,當局會再去研究,預計在一九/二○年向立法會提交條例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