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蔭權行為失當罪上訴 本周五宣判

【本報訊】前特首曾蔭權爵士於去年二月在高院原訟庭被裁定一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成,判囚二十個月,他隨即就定罪及判刑申請上訴許可,上訴庭今年四月已開庭審理有關申請。司法機構網頁顯示,上訴庭將於本周五早上十時頒發判詞,屆時將決定曾蔭權的上訴得直與否。由於曾蔭權只服刑兩個月,之後便獲准保釋等候上訴,若他被裁定上訴失敗,預料他須即時重返獄中繼續服刑。

判囚20月 首名「監躉特首」

現年七十三歲的曾蔭權,被指在二○一○年一月至一二年六月,以行政長官及行政會議主席身份,參與審批發出廣播牌照予雄濤廣播有限公司期間,無申報正洽租雄濤大股東黃楚標位於深圳東海花園的豪宅。案件在高院審訊後,曾於去年二月中被裁定一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成立,判囚二十個月,令曾蔭權成為香港開埠以來被定罪的最高首長及歷來首名「監躉特首」。

曾蔭權在監獄服刑六十三天後,獲法庭批准保釋以等候上訴。他提出的上訴理據主要針對原審法官指引陪審團時犯錯,沒考慮其行為失當的嚴重程度,或未達刑事定罪門檻。律政司一方則反駁指,曾作為政府最高決策人,蓄意隱瞞與發牌有關的利益衝突,被揭發後更向全港市民「講大話」,其失當嚴重性不言而喻。

曾蔭權在案中原被控兩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及一項行政長官接受利益罪共三罪。案件首次審訊時,他被裁定一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成和監禁二十個月,另一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不成立,而行政長官接受利益罪則因未有裁決而要重審。到該罪第二次審訊時,陪審團仍未能達成裁決,律政司其後決定暫不就該罪提出檢控。

此外,律政司早前以曾蔭權受查時不合作,就其罪成的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向他追討三分一的調查費用和首次審訊的檢控費用,估計約五百萬元。今年三月,法官批准律政司的訟費申請,更在判詞中批評曾蔭權在案件第二次審訊期間,透過公關安排前高官及立法會議員等到庭旁聽,情況儼如「安排黑衣人在法庭旁聽去恐嚇證人及陪審團」。

案件編號:CACC 55/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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