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香港民族黨過去從無申請成為註冊社團,但曾申請公司註冊被拒絕。法律界人士指,法例上「社團」包括「任何會社、公司、一人以上的合夥或組織,不論性質或宗旨為何」,定義非常寬闊,並非必先註冊才會受規管,而若保安局局長已刊憲禁止一個社團運作而它繼續運作,按例已成「非法社團」,任何人自稱是該社團幹事或成員,已屬犯罪。
《社團條例》第八條「禁止社團的運作」指明如「社團事務主任合理地相信禁止任何社團或分支機構的運作或繼續運作,是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保護他人的權利和自由所需要者」,社團事務主任就可建議局長作命令,禁止該社團運作或繼續運作。
香港中小型律師行協會創會會長陳曼琪指,「社團」定義廣泛,即使無註冊都適用,而香港民族黨開宗明義講明是港獨組織,加上該黨召集人陳浩天曾被選舉主任指他支持港獨,取消其參選立法會資格,高院並已裁定其選舉呈請敗訴,在事實及法理上,已充分證明該黨是危害國家安全的社團,港府做法合情合理,亦是依法辦事。
她又形容港獨違憲、違反《基本法》,社會不認同且應零容忍,言論自由不可作為分裂國家、危害國家安全藉口:「應該一早做,依家已經係遲咗」,今次只是撥亂反正。
大律師陸偉雄亦指「社團」定義寬闊,但需有與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全有關的元素才可引用第八條,並非局長「一個人自把自為」,相信社團事務主任「一定係搜集咗一定嘅證據」。陸續稱,無法制止有人進行司法覆核等挑戰,但相信政府有足夠證據才作今次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