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破產受託人申賣公屋還債遭拒

【本報訊】破產男於破產期完結後仍未還清欠款,其破產受託人早前向高院提出一個聲稱可達致「雙贏」方案,要求法庭頒令出售破產人與父親聯名持有的青衣邨宜居樓公屋單位,以用來償還欠款。法官不同意,指賣樓會使破產人一對年老多病的父母度過極為艱苦的晚年,對兩位長者極為刻薄,昨拒絕受託人申請。

官:對年老父母極刻薄

判決書指,五十五歲的破產人於十七年前與父聯名用十六萬五千元購入該單位,該單位在公開市場和二手市場的價值分別是為三百七十萬元和二百卅萬元,其父母一直居於該單位。破產人於○七年未能償還近廿萬元欠款而被頒令破產。

雖然破產期已完結,但該單位仍在受託人名下。受託人早前指在出售該公屋單位後,破產人不但可還清累積至今共五十二萬元欠款,在扣除開支後還可收到卅萬元,而其父在扣除開支後可得約八十七萬元,破產人父親反對。

法官駁回申請指出,破產人的父母分別九十四歲和八十七歲,依靠每月長者津貼和四名子女的援助過活。他們不能再申請公屋,賣樓後只剩下約八十七萬元,且要租一間細房或搬到護老中心居住。

案件編號:HCB 4968/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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