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六歲男童偕父母橫過落馬洲一條小路時,與父親「手拖手」遭一輛客貨車撞到,父親被撞飛受傷,男童則被捲入車底拖行,不幸頭顱骨折死亡。涉事六十八歲貨車司機被控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他否認控罪,案件昨在區域法院開審。不過,由於辯方在開審前一個工作天始提出專家報告,控方需時兩個月研究回應,故胡官中止審訊,將案排期十一月五日重審。
被告張其鴻,被控於二○一六年十一月十九日,在東永安路近青山公路,危險駕駛一輛輕型貨車,導致六歲男童林潤笙死亡。控方開案陳詞指,事發當日下午約一時半,受害男童跟父母沿東永安路步向青山公路,男童拖着父親先行,母親跟在他們身後數步。東永安路的時速限制為每小時五十公里,近青山公路交界處有一露天停車場。
當男童一家在路口處橫過東永安路時,被告駕駛輕型貨車,快速地從青山公路轉入東永安路並將兩父子撞到。父親被撞飛,男童則被捲車底。控方指被告轉彎時無打燈、無停車亦無響號,撞到男童後亦未有即時停車,而是將他拖行一段路程。根據警方量度,由撞擊點到被告最後停車點相距七點八米。救護員到場發現男童已無呼吸且頭面變形。剖屍報告指男童頭顱骨折腦部受創死亡。
法官胡雅文昨早應辯方要求到案發現場視察,到下午再處理辯方呈交專家報告的申請。胡官明言辯方在開審前一個工作天始將報告交予控方的做法不理想,但最終批准呈交。由於控方需委任專家研究報告並作回應,最快要到九月中才可準備好,胡官認為既然未開始傳召證人作供,最理想做法是現階段中止審訊,排期於十一月重審,期間被告繼續保釋。
案件編號:DCCC 526/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