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陶君行涉撞車不顧而去 三罪表證成立

社民連前主席陶君行去年底在觀塘開倒車時,疑撞毀後方的私家車,被撞私家車女司機指意外致頸痛受傷遂報警,但陶未待警員到場便偕妻駕車離開。陶事後被控不小心駕駛、發生意外後未有停車及沒有報案共三罪,昨於九龍城法院受審。女事主供稱,陶當時下車查看後向她說:「你都傻嘅,你架車都無爛到」,她要求報警,陶卻回應「咁你咪報囉」。陶被裁定表證成立後不自辯,押後七月十三日裁決。

現年五十二歲被告陶君行,被控去年十二月廿七日,在觀塘宜安街不小心駕駛其私家車,而令其他車輛損毀、以及令事主石詠恩(四十一歲)受傷;但被告沒有停車,也沒在切實可行下在意外發生廿四小時內盡早報警。

事主石詠恩是一名家庭主婦,她供稱當晚約十時四十分,她駕丈夫的車泊在宜安街某證券行門外,等候在附近寵物店工作的丈夫放工。期間她察覺前方由被告所駕的白色私家車倒後,未幾撞到她的車,她響號示意,下車發現其車右邊車頭泵把損毀「鬼面罩凸出」。被告亦下車查看。

事主供稱,二人對話後未有結果,而她因感到頸部不適決定報警,惟被告已先行離開。她由救護車送院,醫生確認她因交通意外致頸部拉傷,獲批病假七天。庭上播放現場閉路電視片段,顯示被告下車時雙手合十。辯方指被告當時向事主道歉,惟事主只關顧車輛損毀情況,沒透露有頸傷。辯方質疑事主為了索償,作供時誇大損失甚至杜撰傷勢之嫌,且被撞的車只屬損毀輕微。

女事主半年後仍需覆診

事主否認杜撰傷勢,又指沒留意被告有否道歉;而辯方指她當時「精神奕奕」跟被告理論,她解釋只是據理力爭,並指欲說出頸部受傷時,被告已駕車揚長而去。事主重申她曾照X光,事隔半年現仍需覆診,但她承認沒將醫療報告等證據交給警方。

事主丈夫李冠雄供稱,事發時他加入與被告對質:「依家有人受傷,你又話無撞過我架車,我要求報警」,陶答他「你咪報囉」。雙方理論期間,與被告同行的女乘客(據知是其妻孔令瑜)提議賠償五百元了事,但李認為事態嚴重且有人受傷,拒絕接受,之後被告駕車離開。

案件編號:KCS 12677/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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