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廉署事宜投訴委員會去年共接獲廿四宗投訴涉一百項對廉署或署方人員的指控,最多是廉署人員行為不當,有四成八,疏忽職守有四成二,而濫用權力及廉署的工作程序有不足之處則共佔一成。該會已審議其中十七宗投訴及前年的六宗投訴,共廿三宗投訴涉及四十九項指控中已有三項指控為查明屬實或部分屬實,四名人員已被訓示。
其中一宗個案,投訴人舉報搬運公司東主為承辦工作而可能提供利益,廉署一名高級調查主任調查後認為無證據證明有人貪污,毋須採取進一步行動,結果亦獲審查貪污舉報諮詢委員會接受,惟投訴人認為該主任未有就公司懷疑在無商業登記情況下營業進行調查,表現並不專業和敷衍。該主任指曾將此事告知任總調查主任的上司,但兩人都未有跟進。廉署內部調查及監察組(L組)認為,有關該公司未持有有效商業登記營業,可能有違法成分,應轉介予其他部門。指控最終列為證明部分屬實,人員已訓示兩人。
另一宗個案,因一名調查主任的工作需要在法院旁聽,但休庭期間就透過即時訊息告知其朋友有關審訊狀況,例如公開在法庭聆訊時發生的事及對控方律師表現的觀察。該主任向L組表示,一直有透過即時通訊與該朋友分享日常工作,但絕無洩露任何機密資料。經調查後,該主任確沒披露任何機密資料或任何案件的具體細節,但是L組認為其行為不當,故向該主任作出訓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