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之亂源,就人事而言,在於有一個為反對而反對、手段無所不用其極的反對派,他們通過選舉進入立法機構和建制,及利用各種議題組織社會抗議運動。他們之所以能夠鬧騰起來,掀起陣陣惡浪,一是香港實施一國兩制,在普通法的保護下他們享有最大的「為反對而反對」的自由;二是香港行政體制、司法領域中有一股強大深厚的港英餘孽力量明明暗暗的庇護他們,充當保護傘;三是外部勢力的政治支持、輿論支持甚至「黑金」支持;四是香港由來已久的社會民間中存在的恐共、拒共、反共情緒。上述種種凝聚在反對派身上,香港二十年不得安寧,亂象叢生,社會撕裂,妖霧彌天。
在一國兩制和選舉設計下,香港有反對派的合法存在和發展空間,乃應有之義,是制度完整和理性的表現,體現了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某些特質。香港《基本法》的各項規定也在法律層面「安頓」了社會上這些「喜歡說不」的反對者,讓他們有「充分的自由」表達不滿和行使「反對權利」。
然而,這一切要正常和健康,必須有兩大前提,一是反對派應具理性,不能為反對而反對,煽動狂熱甚至仇恨;二是不能溢出法律邊界,更不能為達目的,不擇手段,挑戰法律,破壞社會秩序,危害公眾安全。可惜,這些年反對派正是犯了上述「天條」,一不講理性,二不顧法律,胡作非為,從體制內到體制外發動的種種抗議和鬥爭,橫衝直撞,好勇鬥狠,視一切規則和法律如無物,成了一群兇神惡煞,潑皮無賴。
他們這樣做,已自食兩大惡果,一是令香港市民、社會各界極度厭惡;二是令他們的政治對立面對他們無情打擊,他們終究不敵、死得難看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