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會罪成 蘇嘉豪上訴

【本報訊】澳門立法會議員蘇嘉豪於二○一六年五月遊行後,在行政長官官邸外非法集會,沒按警方指示離開,被控加重違令罪,澳門初級法院上月二十九日裁定他非法集會及示威罪名成立,判處罰款。蘇已向初級法院提交上訴狀。

同案另一被告亦上訴

蘇與同案另一被告、即新澳門學社理事長的鄭明軒同被判罪成,上訴期至前日(25日)結束。初級法院表示,只收到兩人以傳真提交的上訴狀,兩人昨日(26日)提交了上訴狀的原件。

初級法院上月的判刑中,蘇被判處一百二十天罰金,以每天三百四十澳門元計算,合共罰款四萬零八百澳門元;鄭同樣被判處一百二十天罰金,每天罰金以二百三十澳門元計算,合共罰款二萬七千六百澳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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