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變賭場 業主難逃刑責

【本報訊】警方打擊非法外圍賭博集團,揭發犯罪分子豪裝工廈單位,標榜有紅酒歎有桑拿焗並提供留宿等一條龍服務,吸引賭客長駐「搏殺」,執業大律師陸偉雄指出,即使如何美化及包裝單位成高級會所,只要該地方可賭博,即被視之為一個非法賭場。他又指,對於美化賭博場所這種「掛羊頭賣狗肉」的行徑,法庭應對負責人予以重判,他解釋:「(包裝成會所)警方會難以偵查外,亦可能令唔知情嘅人上咗去,諗住有得玩有得歎,最後參與咗非法賭博」。

投注外圍波 最高囚九個月

此外,若單位被用作非法賭場,業主或租客如對事件知情均要負上刑責。陸提醒業主:「如果租咗個地方畀人用,要了解有咩用途,如果畀人當咗做賭場而畀警方發現咗,警方一般會『有殺錯冇放過』拉咗業主先,業主要證明自己唔知情都好麻煩,隨時『一身蟻』」。陸又強調,跨境外圍賭博集團看似難以搜證及追查,但他指:「通常涉及跨境外圍賭博,兩地警方會聯合採取行動,交換情報同時拉人,所以不法分子唔好以為警方鞭長莫及,犯咗法嘅始終走唔甩」。

而根據香港法例第一百四十八章《賭博條例》,非法收受外圍賭注罪名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監禁七年及罰款五百萬元。任何人在香港境內向香港賽馬會以外的人士或機構投注,不論有關賭注是在香港境內或境外收取,均屬違法,參與投注人士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囚九個月及罰款三萬元。另外,若身為任何處所或場所的擁有人、租客、佔用人或管理人,明知而准許或容受該處所或場所或其任何部分,開放、維持或使用作為賭場,最高可被判囚七年及罰款五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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