仗義執言:為參選資格劃界

近年持續有鼓吹港獨或自決的激進反對派參與立法會或區議會選舉,有的被DQ,有的卻被「放生」。港府應作出清晰指引或修例,以確保參選資格的處理能更規範化及法律化。

現時每宗與參選資格相關的個案,皆由選舉主任作出裁決,欠缺劃一標準,以致出現南轅北轍的怪現象。報名參加立法會港島區補選的香港眾志周庭被取消參選資格,選舉主任在通知書中指,香港眾志採用「民主自決」的主張,「清楚顯示」周庭沒有真心及真誠擁護《基本法》及效忠香港特區。但出選港島區補選的區諾軒被揭發曾燒《基本法》,更於競選論壇上表示不排除日後再燒《基本法》,但選舉主任未就市民對區諾軒參選資格的投訴作出任何處理,放生讓其參選。

選舉事務處表示,區議會選舉與立法會選舉規定基本相同,參選人亦須在提名程序中表明擁護《基本法》和效忠香港特區,否則不會獲得有效提名成為候選人。特首林鄭卻表示,政府歡迎不同政見的人參選,但違反《基本法》者能否參選,「大家心中有數」。特首尚且操兩可之說,選舉主任出現南轅北轍的處理現象,實在是「大家心中無數」。

遏止港獨、自決分子混入特區政治體制,既是法律的訴求,亦是政治需要。但此等人未死心,戴耀廷企圖透過「風雲計劃」培訓獨派人士進軍區議會以影響政局。因此港府對參選資格的處理不宜鬆懈,應列明參選者均不可主張港獨或反對國家政體的統一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