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動罪成 盧建民入獄7年

【本報訊】本港多年來甚少發生暴動,在旺角暴亂之前計有六七暴動、白石越南船民中心暴動及喜靈洲戒毒所暴動事件,有關案件中因暴動罪成被判囚者,翻查資料刑期最長為六年,即盧建民昨被囚七年,可說是開埠以來最重。

喜靈洲戒毒所暴動事件發生於○○年六月,一批本地囚犯與另一批越南籍囚犯爭執,後來逾百本地囚犯包圍越南囚犯所住營舍,事件中有人擲石及縱火,引致逾百人受傷,財物損失據報亦有逾一千萬元,其中八名縱火及暴動罪成被告後來被判囚九至十年,而刑期牽涉被告的縱火控罪,故當年他們面對的暴動罪刑罰為四至六年,刑期同期執行。

越南船民案 加刑監5年

至於八九年白石越南船民中心暴動,資料顯示,約廿名越南船民持木棍及鐵通等武器毆打另一批難民,結果演變成暴動,最終警方介入制止,事件參與人數有一百人之多。涉案被告原被判囚九個月,律政司其後申請加刑,最後被上訴庭判監五年。

而六七年發生的暴動歷時長達八個月,死亡人數估計逾五十人。資料顯示,事件中有十一人被判囚四至五年,但六九年時港英政府決定對這十一人減刑至不超過三年。

倘定罪最高可監禁10年

事實上,六七暴動發生時,本港未有訂立暴動罪,參與者多是被控以《刑事罪行條例》中叛逆、煽惑或其他刑事罪行,當時港英政府因應六七暴動,七○年才制訂暴動罪,根據《公安條例》第十九條,如任何參與非法集結的人士破壞社會安寧,該集結即屬暴動,而集結的人即屬集結暴動;任何人干犯暴動罪,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監禁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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