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主違例炒孕婦 三年10人罪成

【本報訊】在二○一五年至一七年間,勞工處就僱主涉違例解僱懷孕僱員而作出的刑事調查案件有五十三宗,並就十宗個案中的十一名僱主作出檢控,當中六宗個案中的十名僱主被判罪成。而平等機會委員會在同一期間接獲一百九十九宗有關懷孕被歧視的投訴個案,調查三年後,有三成個案成功調停,而有一半個案遭終止調查。

勞工界議員何啟明指,有在職婦女於去年通知僱主懷孕後,遭上司多番留難,包括延長試用期、批評其工作表現等,其後更遭到解僱,質疑政府有否就女性僱員的生育保障方面加強保障。議員張超雄則建議,政府應把產假由十星期增至十四星期,又指現有過萬宗小產或流產個案,但被政府忽略,甚至無跟進服務,倡政府應為曾小產或流產的婦女提供保障。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羅致光回應表示,現時政府在產假福利、職業健康等方面會加強保障,而且在現有的法例下,婦女在產後復工所獲的保障,與一般僱員無異,並指目前沒有計劃就禁止僱主解僱產後復工的婦女方面修改僱傭條例,又指日後有需要會再作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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