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椒油噴劑列武器 翻案無望

【本報訊】活躍於社運圈的無業男子陳耀成,三年前參加「光復元朗」反水貨客示威時,被警察搜出身懷辣椒油噴劑,受審後被裁定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武器罪成,判監九個月。陳早前向終審法院叩門,申請終審上訴許可,即時遭駁回;法官昨頒下判詞解釋,指辣椒油無可爭議是「攻擊性武器」,而陳管有辣椒油之目的,是要令人受傷,故駁回其申請。這亦意味陳的上訴到此階段,已「行人止步」。

判詞指,上訴人陳耀成(卅六歲)提出唯一一項的上訴理據,是爭議辣椒油可對人造成輕微至中等不適,是否符合「攻擊性武器」的定義中,令人「受傷」的意思。終審庭法官認為原審時已有足夠證據,令原審裁判官作出唯一合理推論,即陳管有辣椒油噴劑之目的,是要令人受傷,因此認為陳的理據,未足以令終院受理上訴。

案件編號:FAMC 5/2018

第一手消息請下載on.cc東網iPhone/iPad/Android/Windows Phone App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