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李寶椿兒子狀告財務公司

【本報訊】已故富商李寶椿的第九子李兆滔,十九年前向財務公司借了二百五十萬元,並以新界三幅土地作抵押。李兆滔事後沒有如期還款,按貸款協議要支付更多利息。但李指出當年簽訂的協議,雖然訂明每月利息是二厘,但實際上他因為未如期還款而要「利疊利」支付利息,他認為該項協議已違反了《放債人條例》,因此昨日入稟高等法院,要求法庭宣布抵押文件屬無效,以及下令債主要把他過往支付的還款,歸還給他。

年息逾76厘超法定上限

原告李兆滔,被告裕泰興有限公司。入稟狀透露,按九九年一份貸款協議,被告借了二百五十萬元給原告,原告則把兩幅元朗的地和一幅烏蛟騰的地做抵押。當二○○○年一月到期還款時,原告未有還款,按該協議,原告除要支付本金部分的利息外,連利息的部分也要支付利息(即利疊利)。原告現時指稱,該協議等同要他支付「複利」,而到了一一年七月至一二年六月時,一年的年利率已逾七十六厘,超出法定的六十厘上限,加上該協議的利率屬不公平和不合理,這已違反了《放債人條例》,因此相關的抵押文件也屬無效。

案件編號:HCA 1131/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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