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無綫電視在頒獎典禮節目內加插「植入式廣告」,安排盛裝藝人吃一間連鎖快餐店的炸雞;又在另一節目內,為其收費網絡頻道間接宣傳,結果兩次事件分別被通訊事務管理局罰款十五萬元和予以警告。無綫不服判決,質疑通訊局侵犯其表達自由、斷其「財路」和作出荒謬決定,提出兩宗司法覆核,高院昨審理該兩宗訴訟。
代表無綫的律師陳詞指,在一五年底播放的《萬千星輝頒獎典禮2015》中,藝人吃炸雞的環節展示了客戶商標十四秒,通訊局裁定無綫違反守則,罰款十五萬元。惟通訊局同一日卻裁定另一宗類似的投訴不成立,而該節目展示客戶商標反而有三十秒,律師指這顯示通訊局在「炸雞案」的決定不合理。
律師續指,無綫在節目中安排盛裝藝人吃炸雞,是要增加節目的觀賞樂趣,但通訊局不但沒有幽默感,更要充當「警察」,代觀眾決定甚麼才是觀賞樂趣。通訊局對「植入廣告」設定守則,以「品味」這種主觀標準作為準則,準則並不清晰,是不合比例地限制了無綫的表達自由,牴觸《人權法》。律師又指,本案涉及電視台的存亡,通訊局是用守則去扼殺無綫的賺錢途徑,在節目中「植入廣告」無損他人的權利;法官卻認為,當中或涉及保障消費者權益。另外,無綫免費頻道節目《東張西望》於前年四月和五月,間接為其收費網絡頻道「myTV SUPER」宣傳,結果被通訊局裁定違規「賣廣告」而遭警告。律師指,根據守則,為自己電視台節目宣傳不屬「賣廣告」,通訊局的決定是錯誤和荒謬的。
案件編號:HCAL 151/2016 & 47/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