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贓 勒索 一經定罪 俱最高囚14年

【本報訊】紅星開騷一票難求,粉絲為求霸靚位入後台近距離接觸偶像,不惜從各種途徑撲飛,惟案中受害人網購兩張演唱會門票欣賞完演唱會後,騙徒聲稱所購門票為賊贓,事主恐惹官非下,被迫三番四次繳付逾百萬元「掩口費」。執業大律師陸偉雄表示,根據《盜竊罪條例》,任何人如知道或相信某些貨品是贓物,而不誠實地收受該貨品,或不誠實地從事或協助另一人或為另一人的利益而將該貨品保留、搬遷、處置或變現,即干犯俗稱「接贓」的處理贓物罪,一經定罪,最高可判監禁十四年。

陸舉例,若有市民在網上購入一隻比原價便宜近兩成、未能出示單據的名貴手錶,而賣家亦要求買家需在公眾地方以現金交收,警方亦有理由相信買家是得悉該手錶為賊贓的情況購入。

大律師:此案事主被控機會低

惟陸表示,近年不少演唱會門票炒風熾熱,而案中受害人購入的門票價格與開售相若,因此他估計若事主在收取門票的一刻,不知道或不相信該張門票為賊贓,即使事後有人通知其為賊贓,被控告或入罪的機會相當低。而案中騙徒訛稱門票為賊贓而威嚇事主付「掩口費」,陸稱除了干犯《盜竊罪條例》的「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外,亦有可能干犯「勒索罪」,一經定罪,最高亦可被判監十四年。

另外,有演唱會業界人士指,目前未有法例規管放售內部認購的演唱會門票,因此呼籲市民切勿從網上購買來歷不明門票或黃牛票。至於「後台證」安排,需視乎演唱會性質及藝人意願,並非每次演唱會必定有「後台證」安排及作公開發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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