衝擊立會非法集結罪成 游梁及3助理准保6‧4判刑

【本報訊】青年新政前立法會議員游蕙禎及梁頌恆,夥同三名前助理衝擊立法會會議室,五人事後被控參與非法集結罪,經審訊後昨在九龍城法院被裁定罪成。裁判官指議員身份不是「護身符」,直斥游梁的證供誇張失實,他們聲稱當時「後退無路」並感不適,但片段卻顯示他們散去時步速正常,游更有餘裕整理長髮,法庭因此不接納他們說法,裁定他們藉使用過分武力進入會議室。案件押後至六月四日判刑,期間各被告續准保釋。

五名被告依次是梁頌恆(卅一歲)、游蕙禎(廿六歲)、楊禮康(廿五歲)、鍾雪瑩(廿六歲)及張子龍(卅歲),他們被控一項參與非法集結罪,以及一項屬交替控罪的企圖強行進入罪;控罪指他們於前年十一月二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一間會議室外非法集結,以及用暴力方式進入會議室。裁判官昨裁定首罪成立後,交替罪則毋須處理。

裁判官認為,本案不涉立法會內務事情,法庭擁有本案司法管轄權,縱使游梁當時仍是立法會議員,有權進入會議室,仍不能以此作護身符,法庭亦毋須處理立法會主席梁君彥當天趕兩人離開的命令是否合法,只需考慮被告有否使用過分武力。

證供被斥誇張失實不合邏輯

裁判官指,游梁辯稱到會議室側門後曾想過離開但無果,後更因人多擠迫而感不適,游感到呼吸困難,梁則有「作嘔」感覺,但現場片段卻顯示梁有力跳高嘗試抓着門框,顯示他身體狀況良好,而游梁離開時步履正常,游還可同時專注整理頭髮,故直斥二人證供誇張失實,不合邏輯,不接納他們角色被動。

另外,現場片段顯示梁曾多次向保安怒喝「打我吖」,梁自辯時解釋因遭保安誣衊「摸人個胸」,感到被「人格謀殺」,故如此說以表達「不如乾脆出手打我」的意思。不過,裁判官斥其解釋是砌詞狡辯,認為梁的回應毫不切題,梁其實是因不被准許進入會議室,氣憤難下而蓄意大聲說出挑釁性說話。

明顯用過分武力致保安受傷

裁判官指各保安員當時克盡己任、盡忠職守,並如實作供,法庭接納各被告案發時以人數、陣勢和身體壓迫及衝擊保安防線,以令游梁能進入會議室。此外,各被告屬同政黨,是宣誓事件中的戰友,有共同目的行事,最終造成保安暈倒和受傷,明顯他們使用過分武力,行為具威嚇性兼擾亂秩序,並非所謂「輕微粗野行為」或「一時野性反應」,故裁定各被告罪成。

案件編號:KCCC 2035/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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