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底大律師上訴得直准執業

遭律政司反對執業,「案底大律師」上訴得直。八年前在大學修讀放射治療的男生,因非禮十四歲女生被判監十四日,及後修讀法律,跟隨三名大律師實習「滿師」後申請成為執業大律師,大律師公會不反對其申請,但律政司卻提出反對。高院原訟庭去年裁定不批准其申請,他不服判決提出上訴,上訴庭昨指他被定罪後已改過自新,判他上訴得直,下令批准他成為執業大律師。

上訴庭在判詞中用代號「A」代表上訴人,指A當年犯事時廿二歲,並非干犯了一些足以使他一生都不能成為大律師的罪行,而且他先後得到三名師傅認可,當中包括一名資深大律師。雖然A干犯了嚴重罪行,但感化官報告和心理報告均指他當年只是一時行差踏錯,重犯機會極低。此外,沒有證據顯示A會在專業服務或私人生活上,會對易受傷害的人構成危險,他自從被定罪後,已過着誠實和守法的生活,所有與他共事過的人,都認為他是一個負責任的人。

指原審官處理方法陷教條主義

上訴庭又認為,原審法官對今次申請的處理方法陷於教條主義和缺乏彈性,原審法官認為公眾不會接受一名有非禮案底的人成為大律師,是沒有基礎支持的,且也有違《罪犯自新條例》的精神。此外,原審法官只把焦點集中到A的定罪,卻沒有採取一個前瞻性的角度去看今次申請,而且更因為有一名師傅指A當年是無辜而對他作出不利的推論。基於上述原因,上訴庭判A上訴得直。判詞指A於一○年二月在行人隧道內非禮一名校服女生,包括用手肘撞她的胸部和用手抓她的臀部,A被控非禮罪,他否認控罪,但法庭不相信他證供,判他非禮罪成和監禁十四天。他不服定罪,上訴至終審法院,但不能推翻定罪。A畢業後在醫院任職放射治療師至一一年八月,其部門經理認為他是一個真誠、勤奮和樂觀的人。

曾遭放射技師管理委員會譴責

A後來修讀法律,期間於一三年因其定罪而被放射技師管理委員會譴責。A於一四年完成法律專業課程後,在律師行工作了一年,並於一五年申請成為實習大律師,大律師公會內部有不同意見,經投票後批准申請,他先後跟隨三名師傅,三人都認為他是「適當作為大律師的人」,而大律師公會也不反對他成為執業大律師,但律政司指他在申請實習時沒有向律師行披露自己曾就非禮定罪提出上訴和被放射技師管理委員會譴責等事,認為他未改過自新,故反對他的申請。

案件編號:CACV 161/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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