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輪椅駛公路 隨時惹官非

【本報訊】電動輪椅在路上違規行駛,亦可惹官非。執業大律師陸偉雄指出,一般有關電動輪椅的道路違規事項,並非以適用於車輛的《道路交通條例》監管,而是以《簡易程序治罪條例》控告,當中第四項第八條提到,無明顯需要而在行人路上駕駛、在公眾地方罔顧後果或疏忽地駕駛,駕駛速度或方式會對公眾產生危險等等,一經定罪,可處罰款五百元或監禁三個月。

或干犯相關路段附例

陸續指,若涉案的車輛並非大眾所熟悉的電動輪椅,而是其他類型的電動車、電動單車等,便需視乎駕駛者是否真的有需要使用,倘事主真的是殘障人士,其駕駛有關車輛、裝置代步就「講得通」,但若是健全人士使用,一旦出事,事主有機會涉危險駕駛、無牌駕駛、無第三者保險下駕駛、駕駛未獲發牌車輛等被捕。不過,要判斷涉事車輛是否輪椅,需要待專家仔細檢驗後才可確定,警方的驗車主任會就車輛的車速、功能等各方面評估,以界定其類別。

陸又提到,一般輪椅可以在行人路及車路上行駛,但高速公路及隧道等則未必可以,因隧道是不准單車及行人進入,輪椅亦不可以,若事主騎着電動輪椅於公路及隧道馳騁,或會干犯涉事公路及隧道的附例,詳細條文及罰則要視乎不同路段。

第一手消息請下載on.cc東網iPhone/iPad/Android/Windows Phone App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