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射燈:「誹謗旅遊之都」 由被告提證據 不少受害人特意到英國興訟

各國誹謗案法例監管各異,鬆緊不一,令不少受害人寧遠赴他地興訟以討回公道。美國誹謗案法例鬆懈,但貴為「誹謗旅遊之都」的英國則非常嚴謹,誹謗案的被告必須提供證據,證明其言論符合事實,而不像其他國家,要由原告提供證據,證明言論有實質惡意,故不少受害人均特意到英國興訟。

前愛爾蘭總理曾獲判勝訴

一名前愛爾蘭總理於辭職後,有媒體於英國及愛爾蘭刊登了一篇調查報道,把他形容為愛爾蘭和平的破壞者,報道更省略了他在下議院對其政策辯護的內容。該名前愛爾蘭總理認為報道構成誹謗,因此在英國提出訴訟。其後法庭認為該報道關乎公眾利益,但該媒體刪減不少必要的內容,導致讀者誤解,該前總理最終獲判勝訴。

另外,一名美國學者撰寫一本有關恐怖分子的資金來源的著作,有關書籍雖沒在英國出版發行,但卻因其中二十三本書通過網上郵購販賣至英國,被一名沙特商人以誹謗在英國遭到控告。該作者最終更敗訴,共賠償十三萬英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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