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地方業權受三契約影響

【本報訊】政府在○四年以「不可分割業權份數」方式,變賣大量公屋商場及停車場,導致有關屋邨的公共地方業權分散,難以加建各類利民設施。有法律界人士指出,政府當年「賣產」做法草率及明顯「漏招」,認為只須在公契內加入條款,容許在大比數業權同意下可在公共地方增建設施,就不會像現在般處處受制於人。有知情人士警告,日後若有屋邨需要進行重建,業權分散情況會引起更大問題。

執業大律師陸偉雄解釋,一般而言,公共地方業權分配及如何使用,受到三份契約影響,包括地契、公契及樓契。他續指,有部分土地經更改用途才興建新物業,政府或會在地契內加入條款,要求日後業主需提供甚麼類型設施,舉例部分屋苑附近有巴士站,便是經契約要求而設定。至第一手物業興建後,業主會按地契要求撰寫公契,再按公契制訂樓契,故要檢視公共地方業權問題,必須查看三份契約。

強制收回業權或招訴訟

至於是否必須所有業權人都同意,才可在公共地方增建設施,陸稱無劃一準則,每項物業都有其個別準則和要求,第一手業主可按需要在公契上列明,如大比數業權持份者願意興建設施便可展開工程。惟他強調,物業業權與公共地方業權是不可分割,不可能享用物業而不受規範,「畀錢唔止買權利,亦係買責任」。

對於有人建議政府引用《收回土地條例》,由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指令,強制收回已拆售物業的公屋的公共地方業權。陸偉雄指政府有權引用該條例收地,但可能會有持份者反對,甚至提出司法覆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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