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已婚男警署警長前年在紅磡港鐵站報案中心當值期間,向女下屬搣臉頰和耳珠,又揮動女下屬的手令她自打臀部,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定三項普通襲擊罪成立,被判罰款共九千元。他向原訟庭指原審裁判官出錯致其定罪不穩妥提出上訴,法庭昨頒判詞駁回其申請,維持原判。
五十四歲被告蔡德祥的代表律師,多方面批評原審裁判官沒有公平考慮蔡的證供,忽略考慮蔡「真誠相信女事主接受他的行為」的辯解,相反就輕易接納女事主的證供。原訟庭法官認為,蔡對裁判官的批評屬吹毛求疵,且斷章取義及矯枉過正,直言裁判官已全盤考慮全部證人的證供,且清晰交代接納或拒絕接納的原因,其裁判無錯誤之處,定罪穩妥,遂駁回上訴。
案發於二○一六年五、六月期間,被告與年約卅歲女事主X共事僅兩個月,故原審裁判官不認為他會真誠地相信X同意他做出案中搣臉等襲擊行為,並指有關行為已超越日常可接受的程度,屬非法暴力,故裁定他普通襲擊罪成。惟因為X在案發後向男同事投訴遭被告拍背,在庭上卻稱遭被告拍臀,供詞前後不一,故裁定被告原面對的另一項非禮罪不成立。
案件編號:HCMA 232/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