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隊醜聞不絕!兩「掃黃警」涉嫌偷取妓女三千元被捕。日前東區警區特職隊在區內掃黃,拘捕多名懷疑賣淫女子。據悉,疑犯被帶署後,依程序在羈留關押前,需要接受搜身,將個人物品交警方看管。期間,一名妓女銀包內的三千元疑被人「撻走」。其後,妓女取回物品時始揭發,值日官翻查「天眼」後,懷疑事件與兩名警務人員有關,以涉嫌盜竊將他們拘捕,案件由港島總區重案組接手調查。
涉案兩名警員分別姓吳(三十一歲),以及姓梁(三十二歲),同隸屬東區警區特別職務隊。消息指稱,本周初,特別職務隊在柴灣區內執行掃黃行動,突擊搜查區內多個懷疑賣淫場所,並拘捕多名涉嫌賣淫女子。
據了解,被捕妓女帶返警署扣查時,需要按照程序先接受搜身,再由警署報案室當值軍裝警員進行的俗稱「打包頭」手續,疑犯需脫下皮帶及鞋帶,並將身上的個人物品,包括皮帶、手錶、銀包、手機等取出作登記,然後放入防干擾財物封套內封好再簽名,身上只有必需的衣物。待警方「摸清」疑犯的身體,以確保沒有攜有攻擊性武器等違禁物品後,警方便將其關押。
據悉,有妓女其後離開關押室並取回個人物品,當她檢查銀包時,赫然發現裏面的三千港元現金離奇消失,遍尋不獲,慌忙通知在場警員。值日官獲悉事件後,隨即翻查當日「打包頭」的天眼記錄片段,發現有人處理疑犯證物期間,懷疑將鈔票取走放入褲袋,值日官即時將事件通報指揮官。
警方詳細調查後,以涉嫌盜竊將兩名涉案警務人員拘捕,案件交由港島警區重案組跟進。
根據《警察通例》第四十九章,警員不得在被羈留人士不在場的情況下,開啟防干擾財物封套,如需開啟,案件主管需親自在被羈留人士面前開啟,並有另一名警務人員在場見證,主管亦應向其解釋開啟財物的原因,及將封套內的物品放入一個新的防干擾財物封套內。若發現被羈留人士有金錢或財物遺失時,分區單位的指揮官需在七個工作天內,向主要單位指揮官呈交雜項調查報告,建議應採取的行動,若懷疑涉及盜竊或其他罪行,需在報告中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