髮型師助理在前年除夕夜至去年元旦期間,相約在佔領行動時認識的副學士女生共度,期間二人與一名男友人在他住所後樓梯喝酒聊天,男友人離開後,他將喝醉的女生帶返其家休息時,趁機與她親熱。女生驚醒後曾示意停止,但男方未有理會,直至強行性交前他才停止,因而惹上官非。被告日前在高院被裁定企圖強姦罪名成立,法官昨日判決時,指被告明知女方不同意仍與他親熱,最終將他判囚四年。
現年廿六歲被告孫毓祥,昨聞判後表現平靜,其家人並無到庭,但有數名與被告年紀相若的朋友前來旁聽。被告被控在去年一月一日凌晨,在其寶林邨住所內企圖強姦當時廿一歲女事主X。
控方證供指被告與X在一四年佔領行動期間,在金鐘佔領區認識後,兩人不時相約見面。被告在前年除夕夜約X見面,二人並與另一名男友人在寶林邨的後樓梯喝酒。至元旦凌晨X不勝酒力,被告便帶她回家。X在庭上曾供稱,她睡醒時被告正在吻她,起初她以為被告只是表達友好,直至被告摸她胸部,她開始反抗,但被告無理會。期間被告曾向X說「合埋眼感受吓,當我係你男朋友」,但被告在X一再懇求下,終在進入X的私處前已停止。
法官判刑時指,本案僅為企圖強姦,被告並無進入X體內,過程中亦無使用暴力或作出變態行為,嚴重性不及強姦案。不過被告沒有在X示意後立即停止,仍做出指插女方下體、及將陽具在她私處外摩擦的行徑。
從陪審團的裁決顯示,被告是知道X不同意其行為,或至少罔顧事主是否同意。法官相信此事會對事主的情緒及精神造成創傷。法官續指,被告在犯本案前並無案底,但因本案被捕時被發現另藏有毒品及吸毒器具,早前他已就該些罪被判罰款。
案件編號:HCCC 261/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