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澳門終審法院裁定氹仔島廣東大馬路一幅二千二百零九平方米的土地,臨時租賃批給合同失效。終審法院指,承批人提出的上訴理由,是合同中的土地利用期並非必須履行,形同只在自己願意時才去遵守合同所規定的利用期,法院指出這觀點沒有任何法律基礎,也違背合同的原則。終審法院強調土地利用期屬強制性,故裁定土地承批人敗訴。
澳門行政長官於二○一五年批示,案中土地未在合同訂定期內履行利用土地的義務,宣告臨時租賃批給合同失效;土地承批人向中級法院上訴敗訴,再向終審法院上訴。